分類導航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4〕70號)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市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明確的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原則和《行政許可法》關于設立行政許可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全面取消市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我市現有33項非行政許可項目,其中市級非行政許可項目14項,承接省級非行政許可項目19項。清理后,取消22項,調整為行政許可11項(含2項部分調整)。取消調整后,昆明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
二、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4〕32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將“煤炭建設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審批”項目列入承接省級下放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管理,由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
附件:昆明市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昆明市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二)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4〕32號)承接省級下放行政許可項目。